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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黑金波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终14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金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金波,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金波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黑金波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提交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同时将《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作为附件,表示愿意遵守该附件的规定,招行信用卡中心经审查后向黑金波核发了卡号为51×××55的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如下:招行信用卡中心为甲方,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为乙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甲方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等。2014年11月14日,黑金波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挂失该卡,后招行信用卡中心向黑金波补发了卡号为51×××83的新的信用卡。黑金波在用卡过程中发生了透支,截止至2015年3月18日,黑金波尚欠透支本金64327.68元、利息1530.71元、滞纳金6264.43元,及2015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招行信用卡中心因催收款项无着,遂成诉讼。招行信用卡中心向原审法院提起案件诉讼的具体请求为:1.黑金波立即给付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72122.82元(截止2015年3月18日,欠款本金64327.68元,利息1530.71元,费用6264.43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黑金波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为信用卡纠纷。招行信用卡中心、黑金波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有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开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为证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黑金波在办理信用卡后,本应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还本付息,现黑金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黑金波应按照信用卡合约的约定将尚欠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清还给招行信用卡中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黑金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64327.68元、利息1530.71元、滞纳金6264.43元、及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的5%按月计收)给招行信用卡中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黑金波负担。上诉人黑金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黑金波只向招行信用卡中心借款四万元整,而招行信用卡中心却称黑金波欠款本金64327.68元,黑金波曾多次致电热线95555,至今无清晰的回复,唯一的回复就是要黑金波自己看,直到2015年10月8日进行投诉后,才得到一个利滚利的答复(电话021××××4600,并非热线95555),请求招行信用卡中心拿出有黑金波签名的刷卡记录。二、利息1530.71元,滞纳金6264.43元黑金波并不认可。黑金波多次致电信用卡热线要求还款(热线95555,并要求通话录音),黑金波认为利息和滞纳金不是黑金波的原因造成的,不应由黑金波承担。三、招行信用卡中心称从2015年1月15日开始多次催款,而黑金波当日却未收到任何热线95555的致电,请求招行信用卡中心拿出证据,不然黑金波不认可。四、招行信用卡中心理由不当,催款程序违法,其在黑金波不想继续贷款,而是准备一次付款还账后,便雇人二十四小时电话恐吓,而不是协商解决,给予黑金波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综上所述,黑金波上诉请求:1、改判只需付领用合约上信用额度四万元整;2、对暴力催债和恶意起诉等事项的负责人书面道歉;3、诉讼费用全部由招行信用卡中心承担。被上诉人招行信用卡中心答辩称:不同意黑金波的上诉请求。关于信用额度问题,代理人与银行核实过,涉案银行卡在2014年11月6日信用额度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而信用额度与欠款本身无直接关联,案件的欠款肯定是黑金波或其允许的案外人使用产生的,还款责任应当由黑金波承担。涉案银行卡存在分期付款的情况,黑金波在出现延迟还款的情况后,银行要求黑金波提前还款时,可能会出现还款本金超过信用额度的情况。黑金波主张不同意还款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应当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另外,关于催收的问题,银行催收是合法的,不存在黑金波主张的程序违法或者恐吓的情况。另外,银行是否催收,黑金波都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黑金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招行信用卡中心起诉时即已交黑金波涉案信用卡账单查询的交易流水信息,黑金波对信用卡账单交易明细中的滞纳金和消费有异议,但不能具体明确对哪笔消费有异议,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亦无向公安机关报案。二审庭审期间,黑金波到庭称卡号为51×××55的信用卡在挂失之前被盗,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黑金波确认招行信用卡中心补发的卡号为51×××83的信用卡确实由其使用;黑金波确认涉案信用卡均有设置密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黑金波是否应清偿全部欠款本金、利息与滞纳金。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黑金波确认卡号为51×××55、51×××83的信用卡系其申办,且均设置密码,其称在卡号为51×××55的信用卡在挂失之前被盗,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而其确认卡号为51×××83的信用卡确实由其使用,其对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的涉案信用卡账单查询的交易明细虽有异议,但并未能具体明确哪笔消费非其本人消费,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根据证据规则,本院采信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的证据,即涉案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黑金波本人交易,故黑金波应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义务;其次,黑金波不认可招行信用卡中心诉请的利息及滞纳金,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该利息、滞纳金的收取有违反其签订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情形,而其称有主动要求还款,并未有证据证实,且至今亦未能归还任何款项,故其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黑金波办理信用卡后在用卡过程中发生透支,理应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还本付息,但其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招行信用卡中心诉请黑金波支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黑金波上诉提出招行信用卡中心存在不当催款的情形,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作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黑金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上诉人黑金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施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