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尹小波与尹冬明、张炳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小波,尹冬明,张炳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小波。委托代理人袁志祥,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冬明,成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祥。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小波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导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小波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小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小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尹小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田 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