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1000元。现已从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1000元,���向陈某某支付1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三执字第67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