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芜湖飞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晋月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飞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晋月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飞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尹奇,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安徽省当涂县姑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月顺,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人,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晋月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家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