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执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世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魏清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世宽。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世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鲁世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止的物业费14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6元,由鲁世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处房产均有抵押贷款,本案暂不宜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15035���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