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行辖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临沂顺城建陶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学宝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7号原告临沂顺城建陶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学宝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