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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胜达与王依鸿、於云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达,王依鸿,於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5号原告:王胜达。被告:王依鸿。被告:於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达与被告王依鸿、於云祥一案中,因被告於云祥将所欠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达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胜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