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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习玉与杨有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有中,常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有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习玉。委托代理人陈勇。上诉人杨有中因与被上诉人常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有中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有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有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为526元,由上诉人杨有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