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324号原告灰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