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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浩与王中霞离婚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王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郭浩,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被执行人:王中霞,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王中霞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中霞账户存款938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