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110号原告徐某,女。被告肖某,男。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罗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