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93号原告:侯某,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赫华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