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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93号原告:侯某,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赫华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