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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星与谢献武、栾川县教育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谢献武,栾川县教育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字第99号原告金星,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谢献武,男,成年,汉族,现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栾川县教育宾馆,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耕莘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星与被告谢献武、栾川县教育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星负担。审判员  常雅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琳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