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梁伟与李文军、李松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李文军,李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64号原告:梁伟。被告:李文军。被告:李松。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伟与被告李文军、李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