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袁召庭与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召庭,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97号申请人袁召庭,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宇花苑。法定代表人韦长征,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