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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肖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肖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8号亚东朴园小区GJ-3综合楼。负责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长明,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肖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