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姜某甲诉姜某乙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原告姜某甲,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姜某乙,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