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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姜某甲诉姜某乙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原告姜某甲,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姜某乙,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