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姜春玲与沈阳新型建材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玲,沈阳新型建材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3000号原告:姜春玲,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新型建材总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发。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姜春玲诉被告沈阳新型建材总厂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