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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姜春玲与沈阳新型建材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玲,沈阳新型建材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3000号原告:姜春玲,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新型建材总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发。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姜春玲诉被告沈阳新型建材总厂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