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张言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张言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范公路嘉元广场东区幢北1101-1102,1023-1027室。负责人赵战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言海,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诉被告张言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15元,减半收取21157元,由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1157元)审判长 张 益审判员 单国军审判员 李有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金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