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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5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敖楞都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高娃,敖楞都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5070-1号原告乌云高娃,女,蒙古族。被告敖楞都特,女,蒙古族。本院受理原告乌云高娃诉被告敖楞都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乌云高娃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敖楞都特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乌云高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敖楞都特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8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