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俐,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购房款本金345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6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祝建履行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只给付45100元,余下的不足部分自愿放弃;履行方式:被执行人祝建在2016年2月6日前至少履行15000元,余下部份在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费427元由被执行人祝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将15000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被执行人祝建已按协议内容开始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祝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祝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或本院依职权查询其财产后,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