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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新元、姜宝凤与姜宝凤、楼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元,姜宝凤,楼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805号原告:郑新元。委托代理人:丰理权、傅延晖。被告:姜宝凤。被告:楼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元诉被告姜宝凤、楼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新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