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公司名山区支行与姜兴贵、梁琼芳、周祥智、陈昌珍、王会林、郑天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曹国成,李玉芬,彭启文,龚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谢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国成,男,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李玉芬,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彭启文,男,生于1969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龚小英,女,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国成、李玉芬、彭启文、龚小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国成(主债务人)的茶厂厂房及机器设备执行困难,被执行人彭启文(连带保证人)的茶厂厂房及机器设备执行困难,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敬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