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戢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戢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8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枣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戢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戢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戢某某、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戢某某、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