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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29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炼与王仁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炼,王仁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2996-1号申请执行人吕炼,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仁莹,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吕炼与王仁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王仁莹结欠原告吕炼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合计13.7万元,分期五期归还,分别于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1.5万元,2015年11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归还3万元,2016年1月15日前归还4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3.7万元。二、若被告王仁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1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瑾审 判 员  陆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宏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