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4)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君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2401刑申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你为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4)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君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延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再审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审判员 金雄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