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丁华强、吴卫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强,吴卫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丁华强被执行人吴卫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001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卫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卫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卫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卫蓉(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0#钞的存款人民币475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