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泽勇与孙双璞、王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勇,孙双璞,王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74号原告:陈泽勇。委托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双璞,农民。被告:王会娟,农民。原告陈泽勇诉被告孙双璞、王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郑亚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泽勇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被告孙双璞、王会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泽勇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孙双璞向我借款3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分,近日我向被告孙双璞索要该款时,他始终推托不还。我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月息变更为2分。被告孙双璞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对,我现羁押在看守所,待出去以后偿还。被告王会娟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辩称,我已经与被告孙双璞离婚,他借的钱,我不知道,与我无关,我不负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孙双璞向原告陈泽勇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泽勇现金叁万元整,月息3分,借款人孙双璞,2015.1.4”。借款后,被告孙双璞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孙双璞与被告王会娟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3月31日离婚。上述事实有被告孙双璞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孙双璞的家庭成员信息、借据、离婚证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孙双璞称其按约定的月息3分向原告陈泽勇支付了4个月利息,利息支付到了2015年5月4日。原告对此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双璞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应当认定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孙双璞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了年利率24%,庭审中原告陈泽勇主张被告孙双璞偿还本金30000元及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孙双璞称其已按约定的月息3分向原告陈泽勇支付4个月利息,原告认可,故被告孙双璞支付利息的期限应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孙双璞向原告陈泽勇借款发生在被告孙双璞、王会娟离婚之后,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会娟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双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泽勇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孙双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