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2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鑫,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合作经营某产品在石家庄市某区的代理为由,与被害人刘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刘某出资20万元,刘某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刘某负责办理经营手续。后刘某未办理某产品的代理手续,并继续以经营某产品的名义向刘某索要钱款,刘某给刘某钱款共计47.68万元。后刘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和归还个人欠款。2015年4月份,刘某得知事情后向刘某追讨欠款,刘某无力偿还后不再与刘某联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梁某、耿某、蒋某、周某、许某、段某、张某、王某证言,辨认笔录,合伙协议,短信记录,刘某诈骗款项明细,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信用卡账单及交易明细,欠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照片,报案材料,收条,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当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欠刘某47.68元的数额属实,但这47.68万元不是全部以某果汁的名义从刘某处拿的。其中,在2014年7月26日之前,刘某因做白酒,借过刘某的钱。2014年7月26日,刘某与刘某签订了合作某的协议,当日,刘某给了刘某10万元跑手续。2014年7月26日后,刘某因做白酒资金周转不开,向刘某借钱,刘某给过刘某信用卡,刘某用刘某的信用卡透支。刘某认为他以经营某果汁的名义骗取了刘某共计10万元。其他37万余元是刘某借刘某的。辩护人刘鑫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为,(一)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为47.68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刘某一直经营白酒生意,经常找刘某借钱帮忙周转资金,2014年7月23日刘某通过农行网银给刘某转账8.5万元,此时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该笔属正常民间借贷,不应属于诈骗所得。刘某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四次转账给刘某,这四笔款均系刘某因周转资金从刘某处借的,刘某不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刘某从刘某处用的三张信用卡,均系刘某与刘某签订合伙协议之前从刘某处所借,刘某边透支边还款,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属于借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刘某实际诈骗数额应为10万元。(二)刘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刘某系初犯、偶犯;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刘某家属退赔刘某15万元,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系被告人刘某的表姑,2014年6、7月份,刘某与刘某商议合伙做某产品生意,刘某为让刘某跑手续,于2014年7月23日用农行网银给刘某转账85000元。2014年7月26日,刘某以合作经营某产品在石家庄市某区的代理为由,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刘某出资20万元,刘某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刘某负责办理经营手续。当日,刘某从刘某处拿走100000元跑手续。后刘某未办理某产品的代理手续,并继续以经营某产品的名义向刘某索要钱款,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四次转给刘某107900元。自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刘某用刘某丈夫李某的四张信用卡透支消费183900元。刘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和归还个人欠款。期间,刘某多次向刘某询问经营情况,刘某找他人向刘某谎称欠刘某钱,以拖延时间。2015年4月份,刘某得知实情后向刘某追讨欠款,刘某无力偿还后不再与刘某联系。2015年6月9日,被害人刘某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刑警大队中山刑警中队报案。2015年7月3日,该中队民警在刘某的租住地将刘某抓获。2015年10月21日,刘某的亲属退赔刘某人民币15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大概在2014年7月份,我打算代理某果汁的销售,找我姑姑借钱,我姑姑说:她正好闲着没事干,要和我一起合伙干,我就同意了。在我姑姑家(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某宿舍)和我姑姑刘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准备合作经营某果汁。当时约定的是共同出资50万,我出30万,她出20万,由我去跑工商和代理手续。当时在7月底8月初她给了我20多万的投资款,拿了钱以后,我就开始跑手续。某果汁厂家答复我:已有代理,不同意我干。我就把这个钱挪作它用,并告诉我姑姑钱用在了经营酒的周转资金上。因为其中10万元是我姑姑借来的钱给的我,要求我偿还用款的利息。在8月份我说我经销酒周转不开要她帮忙,她就给了我几张信用卡,让我透支用,一直到2015年1月份我陆续用了30万元。在2014年9月份我姑姑询问经营情况,并向我要钱,我没钱还她,就编了个人叫张某,说张某欠我钱,还不了,并且找我的朋友周某冒充张某接我姑姑的电话,我让周某怎么说周某就这么说,骗我姑姑,就为了拖延时间,安抚我姑姑,后来在我姑姑一直要钱的情况下,我又找了原来的同事梁某、耿某,还有一个我忘了是谁,让他们帮忙配合我替我圆谎,在2015年4月份我姑姑发现我没有经营某产品,把从她处拿的钱挪作它用,我姑父逼我我写了一个认错书,我写了一个还款计划,到期后我没钱还她,就不见她了。后来她把我告到了公安局。在2015年4月28日,我和我姑姑对了账,我从我姑姑处拿了48万的本金,我给她打了一个52万的借条包括4万的利息。我用从她处取的钱还了别人的欠款。我借别人的钱买彩票,还不上,就用我姑姑的钱还了欠款。我在鹿泉某路和某大街附近的彩票站买彩票,老板姓张。我是2014年初开始买彩票的,累计花了大概八、九十万元,都投到里面了。因为我买彩票中过大奖,后来投的多了,没有回报,想通过加大投入中大奖捞回来。这些款项,有刘某给我的农业银行的转账,有10万元是现金。还有我用了我姑父李某信用卡透支的。我用了李某三张信用卡。大概就是2014年下半年取得的李某的信用卡。我用信用卡套的现金。我主要在朋友张某的彩票站,用张某的POS机提现。他每次提现收我60到100元间的手续费。我主要是用提现的钱还了我以前借朋友、亲戚的钱,还有一部分买彩票了。在2014年间,我除去中奖,赔了大概15万元左右。被告人刘某又供述证实,我认可刘某控告我的诈骗数额,是476800元,我是以经营某产品为名从她处取得的这些财产。2014年7月初我想干某产品,我没钱经营,我姑姑也想合作,我后来了解到取得不了某产品的经营权,因为我当时欠别人的钱,就骗我姑姑我经营某产品非常好,从我姑姑刘某处陆续拿了476800的款项,用于还外欠和买彩票,后来在2015年4月份被她发现,我还不了她的钱,就躲起来了,直到公安机关找到我。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刘某借过我的钱,一直未还,我在7月份催要过程中,刘某说借钱是做某厂家产品在某市的经营代理业务,说每年的夏季经营某很赚钱要我也参与,因为我当时未上班,就心动了,在2014年7月22日至25日先后给了刘某三笔款共计16.31万,在7月26日刘某和我在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出资50万元,我出20万元,刘某出30万元,由刘某负责办手续、经营。之后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1月间,刘某又先后以进货为由通过各种方式从我处拿款,共计37.72万元。因为签协议时我养病在家,我没有参与其事,病好后在9月份见不到经营销售的进展,我光出钱,没有见到利润,就多次向刘某讯问经营情况,刘某在我追问的情况下,自称货物售出一部分,货款还未结清,还剩余一批价值30万左右的货未销售。我信以为真,就开始帮他向他说的欠款人张某等人追要贷款,后来通过我向张某、梁某、蒋某、范某、张某的了解,发现刘某和我签订协议前后,并未取得某公司某市的代理经营权。刘某所谓的经营并不存在,2015年4月28日,我找刘某质问,刘某也承认未代理经营过某产品,从我处拿的50万多元款挪作他用,并希望得到我的谅解,并写了一份求我原谅的谅解书,并约定了2015年6月5日先还款的30万元,刘某承诺将欠我的款项分两次归还,现在刘某承诺的还款日期已过,我找不到刘某了,打电话也联系不上,找亲戚也联系不上,我只好报案。刘某在我追问下说将钱投在了工程上,不知道是真是假。刘某共计从我这拿了54.03万元本金。被害人刘某又陈述证实,报案后,我又仔细算了一下,刘某以经营某产品为名从我处拿了我476800元的投资款,不是54万,我提供给你们一份我的亲笔说明,详细记录了刘某骗我钱的经过。刘某每次从我这里拿钱,都是以经营某产品为借口,从来没有说过他是要还自己的欠款。如果他和我说过,是还自己的欠款,我当时肯定不会给他一分钱。2015年3月份,我通过找范某本人核实,开始怀疑刘某没有经营某产品。到2015年4月份和梁某通话才确定刘某是在骗我,我又核实了某厂家,才知道了刘某从未经营代理过某任何产品。通过以上我了解的情况,在4月下旬我找到刘某本人,质问他,他才告诉我,钱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用在它处。周某、梁某等人给我通话,帮刘某圆谎中没有说清楚他们欠刘某什么钱,都是误导我,说的很模糊,让我以为是他们销售刘某的某果汁,未给刘某结清货款。刘某始终和我说是他们欠我们某货款未结清,欠我们钱。附刘某报案材料。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是以前的同事,刘某在两年前和我都在老村长酒业工作,我是某城的业务经理,刘某当时是业务经理,是普通朋友。大概是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经济上出现问题了,让我帮他编个瞎话骗他姑姑,如果他姑姑联系我,让我说:我欠刘某19万元。过了1-2天,刘某的姑姑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欠刘某19万元。我就说是。她让我赶紧还刘某钱,因为刘某欠她钱。后来2015年3月中旬,刘某给我发短信,还让我骗他姑姑说:到山西要账去了,没有回来。后来刘某姑姑没有给我打电话,是刘某给我打的电话(我考虑应该是刘某的姑姑就在旁边),我就说:去山西要账去了,没有回来。大概2015年4月份,刘某的姑姑说刘某骗了她,我就给她姑姑说了实话,告诉他刘某要我帮他撒谎的事。刘某和他姑姑之前有什么事我不知道。考虑到是原同事关系,抹不开面子,我就帮着给他姑姑这么说了。刘某没有跟我承诺什么,我也没得过任何好处。我不知道刘某是否在2014年7月后经营过某果汁销售,具体干没干我不清楚,我跟他一年多没见面了。我留着刘某给我发的短信,就是2015年3月19日,刘某让我骗他姑姑说在山西要账的短信,我提供给你们。4、证人耿某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是以前同事关系。大概在2015年1月份,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编个谎话骗他亲戚,我后来在电话里,按照刘某让我说的,骗了他亲戚,是个女的,我当时不知道是刘某什么亲戚,我说我欠刘某的钱,后来到了2015年3月份。刘某的媳妇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钱,我还帮刘某打了圆场。再后来我知道刘某欠他亲戚好像几十万,我知道了这是件麻烦事,我打听到刘某也让我单位的梁某用谎话骗他亲戚,我就不再帮刘某的忙了。我不清楚刘某和他亲戚之前有什么事。因为我跟刘某以前是同事,关系不错,就帮他撒谎了。刘某2013年7月离职后,干过某酒的鹿泉代理,后来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他后来向我借过几次钱,我都没借给他。刘某在2014年7月后经没经营某果汁的销售我不知道。我留着刘某给我发的短信。就是2015年1月27日,刘某给我发来一条短信,内容意思就是“以我的名义告诉刘某,不要过来要钱了,腊月初十前结清,给不了给一角的利息。他当时让我把这条短信转发回他的手机。5、证人蒋某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是以前同事关系。我知道他是卖酒的,我找他买过几次酒。刘某找他姑姑借钱,冒充鹿泉交警队的范某,假冒的人不是我。我不是很了解刘某这人,只知道他从石家庄市某清洗剂厂离开后是干卖酒的。刘某在2014年底,发给我一条他卖房子的信息,好像是说我买了他房子,我欠他钱,我莫名其妙,还问刘某怎么回事,刘某说发错了。6、证人周兰刚证言证实,我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我们一起共过事。大概在2014年9月份,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编个谎骗他亲戚,说我是张某。我听刘某说,张某借了刘某姑姑几万元钱,现在还还不上,他姑姑身体不好,让我打个圆场,拖延几天。我就同意了,后来他姑姑来电话,按照刘某让我说的,我骗了他姑姑,我假装张某说:现在钱紧张,过两天结了账就能给她了。后来刘某姑姑总给我打电话发短信要账,我还帮刘某打了几次圆场。我让刘某赶快解决他姑姑的事,刘某总说快了。到了今年3月份,我受不了她姑姑的电话了,我就把刘某的姑姑在电话上设了黑名单。我不清楚是否有张某这个人,我是按刘某说的。刘某是我朋友关系不错,我就帮他编谎了。2013年7月,刘某干过某酒的鹿泉代理,后来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今年刘某给我说过他在向井陉一个工地供建筑材料,不知是真是假。我不清楚刘某在2014年7月后经营某产品的销售。我只知道刘某欠他姑姑的钱,详细情况不清楚,刘某也没说。7、证人许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刘某好多年了,他是卖酒的,他到我以前开的彩票站买彩票认识的。我也经常通过刘某买酒。刘某不经常在我彩票站买彩票。我是从张某手里承包的彩票站,是在2014年5月份开始干的。我查了查刘某在我的彩票站投了大概有1万元左右。我不清楚他在别处买不买彩票,就在2014年5月至9月间在我处买了1万元左右的彩票,后来就不在我处买了。8、证人段某证言证实,我在某果汁负责石家庄片区的销售。我们内部分为直营和代理。石家庄地区有16个直营所和27个代理商。在鹿泉有一个直营所和一个代理商,是我们集团的员工张某甲负责。某区代理商是张某甲,代理有七、八年了。张某甲一直干着我集团的代理。我集团的代理权不允许转包,代理商都是经过集团考察的。取得代理权的都有合同。如果一个人想要取得某个区域代理权,先要申请的我片区,片区考核该人申请的区域如有代理商,我们就会拒绝申请。如果申请区域无代理商,还需经过片区考察,考察通过后申请集团批准。某区的代理商没有一个叫刘某的人,某区只有张某甲一家代理。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与刘某是朋友关系。我和刘某是2011年左右认识的,当时刘某是卖某酒的,后来处的关系不错,在2012年我停薪留职后,在某市某路与某街交口西行100米路南开了一家福利彩票站,刘某经常去我店里玩,有时也会买彩票,当时刘某打的不多。后来在2014年夏天,在闲聊中,听刘某说他现在和他姑姑一起合伙经销某果汁,因为资金周转问题需要我帮忙,他用他姑姑的银行卡,透支了。让我帮他先还上,过两天再通过我的POS机取出来,在2014年7月至11月间,刘某让我帮他到了几笔这样的事。我只是听说刘某做某产品,但是没有见过,不知是真是假。刘某在我彩票站买彩票大概有十几万,他有输有赢,我知道刘某不止在一家玩彩票,当时他开着一辆起亚K5小轿车,听其他彩民说,开K5的小伙子在某市里的彩票站大部分都玩过,他主要玩福彩的一种叫快3的游戏。听其他彩民说,刘某一把就敢投入2000多元,一天的输赢大概就要几万元。快3就是福彩的一种玩法,十分钟一开奖。一天81期,输赢很快。大概是在2013年后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间,后来他拖欠我的彩票钱,我就不让他欠账买彩票了,他就不在我处玩了。10、合伙协议证实,2014年7月26日,刘某和刘某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某产品在某区的代理,刘某出资20万元,刘某出资30万。11、刘某书写的证明证实,刘某自2014年先后以代理经营某产品为由向刘某借款52万元,但是,本人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款用于它处。目前也未代理某的任何产品,本人对以上行为表示歉意,希望能得到刘某的体谅。12、诈骗款项明细证实,2014年7月至9月,刘某通过转账、现金及信用卡消费,共计给刘某人民币476800元。刘某、刘某对以上明细予以认可。13、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信用卡账单及交易明细证实,刘某给刘某转账记录及刘某的丈夫李某的信用卡账单。14、张某书写的证明证实,2014年7月26日刘某打电话称与刘某一起经营某果汁从张金国处借款10万元,当天刘某的爱人李某和刘某一起将钱拿走。15、刘某书写的欠条一张证实,张某人民币十万元,借期一个月。16、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17、短信照片证实,刘某让梁某、耿某帮忙骗刘某的短信记录。短信记录证实,刘某向“张某”索要欠款。18、收条一张证实,2015年10月21日,刘某收到刘某家属刘某支付的现金15万元。1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可以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刘某。20、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中山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3日8时许,该中队民警在刘某租住的石家庄某宿舍,将刘某传唤到案。21、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举证,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谎称与被害人刘某合作经营某产品代理,多次骗取刘某钱财,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鑫辩称,被告人刘某实际诈骗刘某的数额为10万元,公诉机关其他指控数额系正常借贷及借用信用卡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被害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陈述,合伙协议书,刘某书写的请求谅解书,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均证实,刘某以与刘某合作经营某产品的名义,共骗取刘某47.68万元,刘某在公安机关对诈骗数额47.68万元亦无异议。刘某在2014年7月26日签合作协议之前,汇给刘某8.5万元,系双方在签协议之前已有合作意愿,刘某给刘某汇钱,是让刘某跑手续。刘某关于该8.5万系刘某做其他生意向刘某借款之说,只有刘某当庭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四次转给刘某107900元。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系刘某以经营某产品的名义从刘某处骗得。刘某辩称因周转资金从刘某处借款之说,除刘某在当庭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用刘某丈夫李某的四张信用卡透支消费183900元。系二人签署合作协议后,刘某以经营某产品的名义消费透支数额,该数额已扣除刘某归还银行的数额,被告人刘某借用信用卡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当庭仅承认诈骗刘某人民币100000元,对审理查明的其他诈骗数额予以否认,不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从轻处罚之情节,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亲属在刘某归案后退赔刘某人民币150000元,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268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