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颜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颜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44号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伟。委托代理人于春宇,男。被告张颜军,男。委托代理人孙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颜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