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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529韦瑞芬与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瑞芬,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529号原告韦瑞芬,女,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许晓琴,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国征,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诸桥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14281134-3。法定代表人汪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韦瑞芬与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建良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瑞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国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瑞芬诉称:其于2000年11月2日进入佳美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装订,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止,佳美公司结欠其工资17278元,其经多次催要,佳美公司一直未付,其于2015年12月24日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其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佳美公司立即支付工资款17278元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佳美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佳美公司曾聘用原告韦瑞芬在其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底,佳美公司尚结欠韦瑞芬工资17278元,佳美公司并出具工资单,但嗣后未予支付。为此,韦瑞芬于2015年12月31日向仲裁会申请仲裁,仲裁会于2016年1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韦瑞芬只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工资单、仲裁会通知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佳美公司结欠原告韦瑞芬工资款172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韦瑞芬要求佳美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1727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佳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韦瑞芬17278元。如果佳美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佳美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韦瑞芬垫付,佳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给付韦瑞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