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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玉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50号罪犯刘玉胜,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被湖南省洞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洞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刘玉胜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刘玉胜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0.8分。因违规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玉胜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犯有数罪,且又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胜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