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阿力木·阿布力孜等与向东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力木·阿布力孜,阿依孜姆古丽·努尔,向东梅,杨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阿力木·阿布力孜,男,维吾尔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原告阿依孜姆古丽·努尔,女,维吾尔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温宿县。被告向东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阿克苏市。被告杨帆,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力木·阿布力孜、阿依孜姆古丽·努尔诉被告向东梅、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力木·阿布力孜、阿依孜姆古丽·努尔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力木·阿布力孜、阿依孜姆古丽·努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慧代理审判员 郭 勤人民陪审员 尚宏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