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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正明诉张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明,张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451号原告:程正明,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张列强(张强),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程正明与被告张列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程正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正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