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107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107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波,男,汉族,1982年09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号西城华府*幢*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