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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化树仁与李宝杰、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树仁,李宝杰,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84号原告化树仁,男。被告李宝杰,男。被告王利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树仁诉被告李宝杰、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树仁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树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化树仁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