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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房大连金州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房大连金州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州新区管委会三楼。法定代表人:闫为宁,局长。被执行人:中房大连金州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龙滨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清。本院作出的(2015)开行他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社会保险费14660.4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29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