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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小宝与饶加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200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饶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江启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广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