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锦龙、钱秋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锦龙,钱秋红,邓扣根,乔红林,周龙根,唐俊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223-1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小兵、彭宇,该公司职员。被告:钱锦龙。被告:钱秋红。被告:邓扣根。被告:乔红林。被告:周龙根。被告:唐俊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锦龙、钱秋红、邓扣根、乔红林、周龙根、唐俊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47元,依法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士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锋人民陪审员 唐志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