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娟与白塔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庆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行初第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郝庆江、李娟系沈阳市浑南区白塔镇火石桥村村民,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为集体耕地。原告郝庆江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3.8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0年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下发拆迁公告,决定对白塔街道和桃仙街道的火石桥、莫子山等18个村实施征收,原告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1年4月原告承包土地地上物被强制拆除。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告承包土地地上物于2011年4月被强制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发生时原告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于2015年5月26日提起本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郝庆江、李娟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一直处于协商中,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时效,被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1年,上诉人当时即已经知道强拆行为的发生,上诉人于2015年5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凤瑞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