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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琳与严锦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严锦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96号原告陈琳。被告严锦简。原告陈琳与被告严锦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琳、被告严锦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5月4日,被告严锦简向原告陈琳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友陈琳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期一至二个月,最迟7月4日之前归还。2014年8月5日,被告严锦简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严锦简向陈琳借用人民币伍万元整,前期借用人民币条作废,余额本人承诺尽快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严锦简向原告陈琳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琳要求被告严锦简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锦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严锦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