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97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汤晓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系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樊晓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