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5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祁德刚与刘世光、闫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德刚,刘世光,闫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623号原告祁德刚,居民。被告刘世光,居民。被告闫平平,居民。原告祁德刚与被告刘世光、闫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德刚、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德刚诉称,二被告因养船需要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2014年9月6日、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24750元,约定月利息为2.5分,并约定还款时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世光、闫平平返还本金324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世光辩称,因为我要用钱,所以闫平平帮借的。被告闫平平辩称,借款属实,最后一张条子上的86750元是利息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世光与闫平平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向原告祁德刚借款138000元和100000元,经结算,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和9月6日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二张交原告持有,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如逾期,按约定利息的二倍计算利息。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另欠原告祁德刚利息款86750元,并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借款协议一张交原告持有,该款系原、被告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之前借款的利息,该款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5‰,如逾期,按约定利息的二倍计算利息。因上述款项均未有偿还,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偿还本金324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诉讼中,原告祁德刚申请保全了被告刘世光的燃油补贴款,并支出保全费2920元。上述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三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向原告祁德刚借款二次共计238000元,另欠原告祁德刚利息款86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86750元系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款,不宜重复计息。综上,对原告祁德刚要求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偿还本金3247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光、闫平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祁德刚支付借款本金238000元及利息(借款138000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9月6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世光、闫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祁德刚支付利息款86750元。案件受理费6170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9090元,由被告刘世光、闫平平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