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钟海燕诉赵万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79号原告钟某某,女,住敖汉旗。被告赵某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