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兴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