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万某,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夏某,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港口镇宁国。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3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