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2刑初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0月1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8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卢海鹏,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海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阿明”、“阿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明县寨安乡连罡村派连屯,以“抓四方摊”的形式坐庄聚众赌博。黄某甲、“阿明”、“阿建”与他人合作接保坐庄,在赌场内以抽水的方式获取渔利。黄某甲主要负责用茶杯罩纽扣摊牌开大小,其他人负责清点赌资和找补钱。黄某甲等人接保坐庄不久,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黄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20余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赌场不是黄某甲开设的,黄某甲只是临时坐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没有犯罪前科并当庭认罪。另外,黄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时应予考虑。建议对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宁明县寨安乡连罡村派连屯许某甲住宅附近,以“抓四方摊”的方式坐庄进行赌博,并按5%的比例获取渔利。当晚,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搜捕时,当场抓获黄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53192.5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0月1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和罚没款收据;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巫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梁某、马某、农某甲、黄某丁、黄某戊、李某甲、黄金清、李某乙、黄某己、农某乙、蒙某、黄某庚、许某、苏某、冯某、王某、滕某、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情况说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坐庄开赌,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赌资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赌场不是黄某甲开设的,黄某甲只是临时坐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319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泽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