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寿山。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