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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寿山。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