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兴亮与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亮,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58号申请执行人:郭兴亮。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铭,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兴亮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5)济仲裁字第68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兴亮与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