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建中与正阳县西二环中段康利达装饰、殷小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中,正阳县西二环中段康利达装饰,殷小友,陈明,陶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刘建中,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被告正阳县西二环中段康利达装饰。被告殷小友,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陈明,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陶黎明,男,汉族,约34岁。原告刘建中诉被告正阳县西二环中段康利达装饰、殷小友、陈明、陶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西二环中段康利达装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中撤回对被告正阳县西二环中段康利达装饰的起诉。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娟 来源: